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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媽媽嘴」咖啡店長謝依涵犯下八里雙屍命案,殃及咖啡店老闆呂炳宏及股東要連帶賠償368萬多元。呂不服,訴請法院再審。最近,最高法院駁回聲請。也就是說,如果沒有意外,這筆錢,店方賠定了。
呂炳宏及咖啡店股東應該覺得很嘔,甚至不甘。因為,陳進福、張翠萍夫妻是謝依涵殺的,毫不知情的他們,憑什麼要負連帶賠償責任?
員工闖禍,老闆連帶賠償的案例,媽媽嘴案並非首見。而且,和部份案例相比較,呂炳宏及股東的受害程度,還算是「小巫」。
民國100年1月9日,嘉義地政事務所課員「小侯」到酒吧消費,和現場經理「阿璋」起爭執,小侯被亂棒打成重傷,遭棄置路邊排水溝旁;由於延誤送醫,他雖然撿回一命,但成了植物人。這年,他才43歲。
這起事件中,雖然是阿璋打殘了小侯;但是,還有一人被懷疑涉案──酒吧負責人「郭老闆」。檢察官認為他也參與行凶,並指示阿璋把當時被打到昏迷,且血流不止的小侯搬出店外,因此依重傷害、遺棄罪起訴兩人。
郭老闆否認動手,也不承認教唆阿璋打人。阿璋的供詞也一樣,指稱老闆沒有參與,也沒有教唆。不過,檢察官起訴的根據是:郭、阿璋在接受測謊後,被調查局判定都有說謊。
「測謊的結果,實在很難具有百分之百的準確性。」法官對測謊有意見,並搬出最高法院的見解指出,接受測謊的人,可能因為人格特質不同等等因素,而可能會出現不同的情緒反應;因此,測謊結果不能做為判決有罪的唯一依據。也就是說,測謊只能當做「參考」,不能視為「證據」。
一審認定,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郭老闆對小侯施暴,重傷害的部份,判他無罪。不過,法官認定他有指示阿璋遺棄傷者,判他1年10個月徒刑。阿璋則是兩罪都成立,被重判11年5個月。(嘉義地院判決書,100年度訴字第239號)
檢察官、郭老闆、阿璋都不服判決,各提上訴。雖然郭老闆被控重傷害最後無罪定讞,但遺棄罪部份陷於纏訟。
「更一審」時,法官根據案發後郭老闆曾經打兩通電話給阿璋,認定他是要叫阿璋把小侯送醫,而不是教唆棄置路邊,改判他無罪。檢察官不服,再上訴最高法院,但被駁回。至此,郭的重傷害、遺棄都無罪定讞。
此案中,郭老闆最後沒有任何刑責。 當年他被羈押了287天,聲請刑事補償後,獲得100萬4500元。不過,他刑事雖然無罪,但民事有責。而且,他獲得的補償金,遠遠不夠他賠償……
這個案子經司法「認證」,是阿璋把小侯打成植物人,他也被判刑11年確定。小侯的父母、妻子提出民事求償,索賠3000多萬元的醫療費、看護費、精神賠償。嘉義地院認為部份求償有理由,判決郭老闆必須共同賠償1658萬多元。
郭不服判決,經過上訴後,法院還是認為郭老闆要連帶賠償,判決金額則縮減為1560萬多元(台南高分院民事判決書,101年度重上字第61號)。法官的判決理由,和「媽媽嘴」賠償案一模一樣:受雇人因為執行職務,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,由雇用人(老闆)和行為人(員工)連帶損害賠償。
其實,員工執勤出事,老闆、公司連帶賠償的案例,在社會中、街頭上經常發生。舉例來說,大街小巷常見的外送、快遞,一旦工作時闖禍肇事、傷及他人,老闆雖然沒有刑責,但民事賠償照樣逃不掉。
從媽媽嘴案、郭老闆案這兩例,當老闆的應該要警醒了:加強員工教育、善盡監督職責,否則大禍、或小災不知何時將至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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